深圳必去的三大寺庙是哪三个,企业家薛某某的“罪”与“罚”
2024年3月初,网上出现一篇名为《某省亿万身家税务干部“以刑化债”之路》的调查报道,公开披露了民营企业家薛某某案的前世今生。该报道显示,以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洪某某为首的洪氏三兄弟拒绝支付一个多亿的工程款,利用扫黑除恶的政策,通过虚构事实,故意欺骗、公然污蔑和出卖领导的方式,多方请托、罗织构陷,将全额垫资建设某市某广场的民营企业家薛某某打成黑社会,从而达成规避其一个多亿合法债务的目的。
该调查报道写道:“据洪某周(洪某某之弟)酒后扬言,并经多方证实,洪某某在某特定场合,公开捏造事实,向某厅级领导做虚假汇报,对薛某某进行诬陷。该领导当即表态,‘办他’!于是,薛某某及其家庭的命运在这句“办他”声中急转直下。洪某周亦酒后多次公开承认,就是洪家找的领导关系办的薛某某,并为此花了不少钱,且口出狂言,‘我哥和某某某(某厅级干部)是铁哥们儿,不用说一个老薛家,就是十个也能把他办倒’。”
这是本案的背景,如对背景事实缺乏了解,就难以解决本案中各种逻辑悖论。该背景某种程度也决定了本案在侦查、起诉方面的错误走向。兰和律师希望合议庭予以重视,避免国家公器被不法分子利用,并招灾引祸,导致严重后果。
一、“高标”的大案与“低配”的公诉
本案《起诉书》指控薛某某犯罪事实34起,违法事实37起,再加上黑社会的大帽子,《起诉书》里的薛某某可谓劣迹斑斑、恶贯满盈,多存活一天都是全球碳排放的巨大负担,24年的量刑建议过于心慈手软,应该就地正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情绪不能替代基本司法理性。人类司法文明就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满足主流情绪价值的广场化的道德审判,走向满足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剧场化理性较量的渐进过程。因此,诞生了以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石的现代刑事司法文明。
姑且不论具体事实和证据,仅就《起诉书》而言,通篇叙事时空错乱、颠三倒四,出现诸如归因谬误、偷换概念、循环论证等逻辑错误;存在虚构事实、编造情节、错误引用法条等低水平问题;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事实之间,犯罪事实与违法事实之间相互矛盾,互相否定,前后证伪。千疮百孔,不一而足。
该《起诉书》与其说是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国家公诉,倒不如说是对公诉人业务水平的自我批判。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诉人义正辞严地宣读了近三个小时的《公诉意见》,言词何其犀利,攻击性何其强悍,现场气氛何其压抑,让在文山学海中淬炼几十年的兰和律师,第一次发现语言的恶毒和文字之可怕。
但经过理性分析不难发现,公诉人罔顾客观事实且显然缺乏基本逻辑常识和司法理性。无论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还是《公诉意见》本身,都犯了诉诸情感、诉诸人身、诉诸权力等逻辑错误,缺乏客观平和、理性严谨的令人信服的科学的论证过程。
兰和律师认为《公诉意见》不是《徐敬业讨武曌书》,不是情绪宣泄,不是人身攻击,更不是大字报。毕竟,死刑犯都有基本人权,更何况被告席上坐的都是尚未定罪,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通篇《公诉意见》在证据方面选取完全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只字不提,更不做任何回应和评价。更为严重的是,大量未经《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经庭审质证的证言和书证、未经质证仅是某个证人道听途说传来证据,甚至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被当庭证伪的证据、已被确证虚假的事实,均被不加甄别地罗列进了《公诉意见》,一股脑地全盘端上了法庭。
可以明确的是,公诉人过早地撰写《公诉意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已呈现的诸多硬伤性问题不予理会或没来得及应对。这也意味着耗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的艰苦而漫长的庭审,在公诉人的职业傲慢面前显得一文不值,当庭出现“你审你的我诉我的”诉审两张皮的现象,某种程度大大削弱了公诉的严谨和庭审的严肃。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当晚,兰和律师对《公诉意见》进行初步分析发现,无论逻辑、程序、事实、证据乃至于法条的援引,该《公诉意见》存在上百处明显的硬伤性的低级错误,甚至出现《公诉意见》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相互否定的现象。
天底下只有无真相的立场,没有无立场的真相。之于本案公诉方,立场仅有一个,事实可以多元。
品质如此低劣的《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与声势如此浩大的案件极不匹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完全不实的事实证据、颠倒黑白的指控,居然泥沙俱下、不加甄别且堂而皇之地被端上了法庭,有草菅人命之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形同虚设,极其不负责任。
概而言之,薛某某案事实之荒唐、证据之薄弱、逻辑之混乱、法律适用之不严谨,令人费解且遗憾。《起诉书》对薛某某的涉黑以及34起犯罪事实的指控,没有一起是成立的,绝大多数指控的现实证据条件,甚至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遑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司法的定罪标准。
由此可见,薛某某案“高标低配”的司法现实与该案件背景报道在逻辑上业已形成因果互证的关系。某种程度而言,参与本案的公检法司的所有人员均是洪某某“以刑化债”的受害者,但如果短视近利,选择屈从权势,将错就错,越陷越深,则难免助纣为虐的共犯之嫌。
二、“口水证据”掩饰下的证据缺失和举证乱局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的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客观现状是,本案所有的指控的证据都明显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相关犯罪指控,间接证据也形成不了证据链条的闭环。
“证据不够,口水来凑”,本案最为明显的硬伤是客观证据严重不足。为此,公诉方采取了简单粗暴的人海战术,形式大于内容,“口水盖过茶”大水漫灌式地用众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诸多明显做了伪证和失实的证人证言来对被告人进行相关犯罪事实的指控。
薛某某涉黑案存在用大量的前后矛盾、相互矛盾、明显失实的证人证言来弥补客观证据的不足,且大量证人证言或通过法庭调查,或被相关实物证据以及客观现场充分证伪。公诉方甚至屡屡用虚假的主观证据去毫无依据地否定客观证据。这在薛某某案中并非个例,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更为严重的是,兰和律师经过细致研究发现,办案人员涉嫌分别将18年前、20年前的两套原始刑事卷宗擅自拆封,把迎合追诉需要的虚假文书植入其中;并且“狸猫换太子”,把卷内重要书证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篡改,将改头换面后的假书证与原始书证进行置换,并把卷内对当事人有利的重要原始书证予以撤除,对原始侦查和审判宗进行系统化的造假。
这是司法丑闻级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相关证据保全和鉴定申请已向法庭提交。当然,兰和律师并不想为难任何人,乃至于在法庭上仅是点到为止,并未全面展开,避免旁听人员大做文章,当然也丝毫不惧“既决高下,也决生死”的徇私枉法者亡命之徒般的匹夫之勇。不求枪口抬高一寸,只是希望薛某某案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
证据先天不足的硬伤,导致公诉人必然性地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整个庭审过程始终在“因为你是黑社会,所以你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因为你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所以你是黑社会”的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中来回折腾,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的举证就已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且迷途不知返。
公诉人对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个不举,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不加选择地和盘托出;对某一证人证言,只是断章取义地截取对被告人不利的片段进行举证,只举前半句,不举关键的后半句;对明知虚假的证据在举证时语焉不详,试图蒙混过关;甚至对某些在举证提纲中已经列明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公诉人当庭敷衍,“这个证据已经废了”。乌烟瘴气、乱象丛生,严肃的庭审形同儿戏。
公诉的乱象持续了法庭调查阶段的始终,导致法庭调查极其混乱,给辩方质证造成诸多不便,同时给法院的审判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公诉人的行为非常恶劣,既完成了错诉的使命,又把徇私枉法的职业风险留给了法官。这已不是正常的公诉,而是在硬着头皮、不择手段地完成公诉任务。
三、“分案”技术化围剿背后的权力滥用
此外,为了打造薛某某黑社会团伙,一方面,办案机关将根本不具备法定分案条件的“团伙成员”进行分案处理,擅自将其演变成“污点证人”对薛某某进行不实的指证;另一方面,不惜把已执行多年的刘某某恶势力团伙强行嫁接,进行生硬的拼凑。
本案中,除刘某龙已过世,马某某在逃之外,陈某军、季某、马某、付某远、崔某山、董某、崔某军均被表述为“另案处理”。
但事实是,这些人员根本不符合另案处理的法定条件,只是办案机关为了解决现实证据缺失,强化对薛某某涉黑及相关犯罪的不实指控,让这些人在按照办案的需要指证薛某某从而“另案不处理”,与被刑事追诉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陷入囚徒困境的嫌疑人,必然基本理性地选择前者,心甘情愿地充当污点证人,进而让自己免除牢狱之灾。办案机关这种分案的纯技术化的处理,无论是强化对薛某某的不实指证,还是对“污点证人”的另案不处理,都显然涉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之于本案而言,分案技术最为经典的操作是疑似有人试图用“保护伞”王某某案“押注”薛某某案,即在薛某某案无法定黑定恶的窘境下,通过对王某某案的生效判决来围剿薛某某案,进而完成对薛某某涉黑指控的“政治任务”。
王某某被指控在担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办理2006年于某被故意伤害案时,故意包庇致使薛某某未被追诉。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是否有罪,取决于其枉法对象是否有罪。这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与枉法对象的罪责之间的对立关系。
所以,认定王某某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前提是,枉法对象薛某某是否存在故意伤害于某的犯罪事实,即后者是前者的充分必要条件。
客观现实是,于某被故意伤害案是薛某某涉黑案中唯一的一起重伤害案件,其对薛某某涉黑犯罪的追诉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战略价值。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薛某某故意伤害于某的指控,反而有证据足以证明办案人员、被害人、证人大面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做伪证,对薛某某进行栽赃陷害。
从程序上讲,薛某某案和王某某案作为关联案件理应并案审理,而不能随意拆解分案“分而化之”;即便没并案审理,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也应在薛某某案判决之后才宜最终定谳。这是基本法理常识。
但据调查,针对王某某徇私枉法的指控本身,就是某些人为了包抄围剿薛某某涉黑案中唯一的这起重伤害犯罪,彻底将薛某某钉死在黑社会犯罪的耻辱柱上而玩弄的司法技巧。
2024年7月8日,为期20天的薛某某涉黑案庭审结束,整个指控和证据体系当庭被兰和律师打得全面崩盘,薛某某涉黑案终于拨云见日,迎来转机。
但薛某某案庭审结束后不到两天时间,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于7月10日,迅即对王某某徇私枉法等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于2006年在侦办于某被故意伤害案中,明知薛某某故意犯罪,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导致薛某某未被追诉的后果,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据传,在薛某某故意伤害于某的指控无法成立的“危急关头”,有人试图通过王某某徇私枉法的判决反向围剿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利用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做实薛某某故意伤害于某这一犯罪事实,进而做实薛某某涉黑犯罪。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得知王某某上诉的消息后,颇感意外且甚为懊恼,提审嫌犯、胁迫亲属、要挟律师,以“上诉就加刑”“不撤回上诉就加刑”等相威胁,逼迫王某某撤回上诉。
照此行为逻辑,不能排除王某某案二审走过场、短平快地强行推进,直接维持王某某徇私枉法判决的可能,从而将岌岌可危的薛某某涉黑案困死,达成“一尸两命”的效果。
泱泱大国的堂堂刑事司法审判,被演变成了阴谋论,某些人堂而皇之地将徇私枉法玩弄成了孙子兵法。
为阻止有关人员急功近利地在徇私枉法的邪路上越走越远,本着保护干部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则,兰和律师已于第一时间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王某某案的法律意见。
四、被“嫁接”的刘某某恶势力团伙
此外,为了达成对薛某某的涉黑指控,将已判决且被执行的刘某某恶势力团伙强行嫁接。戏剧性的是,包括刘某某在内的所有恶势力团伙成员,均一致否认与薛某某有组织性的密切联系,甚至素不相识或无任何往来。
事实上,刘某某与薛某某仅有10岁的年龄差距。刘某某始终否认其是薛某某的干儿子,并一再否认其与薛某某之间存在指控的商业往来和共同犯罪的事实。
刘某某自始至终稳定供述,其与薛家从父辈开始就已是邻居,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离家独自创业,和薛某某偶有乡风民俗的邻里走往,其余无甚交集。
在薛某某涉黑团伙里,除了刘某某这样被强制认爹的“干儿子”之外,团伙成员组成基本上是薛某某的儿子、女婿、小舅子、公司员工、施工项目的甲方领导以及素不相识的路人甲。
为拼凑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甚至连工地管仓库的李某亮、做饭的孙某生这样的最底层人员,都被打成黑社会的骨干成员,量刑建议均在10年以上。
在司法功利主义的驱使下,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将在国家暴力面前零反抗能力、最弱势的群体拉来凑人头。这是丧尽天良的司法霸凌,为把一个假案办成,某些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此外,办案机关亦将大量家长里短的民事争议和经济纠纷,乃至薛某某胜诉的民事官司通通升格为犯罪或违法事实指控。
为证实刘某某、张某某是薛某某黑社会团伙成员,公诉人像账房先生一样,将日常交往、红白喜事、婚丧嫁娶等正常的人情往来都做了不遗毫发的详尽的罗列,并郑重其事地加以说明。
在法庭上,公诉人反复强调薛某某给张某某送了一条鲅鱼。据生活常识,一条鱼的死法取决于人们的吃法,这条鲅鱼只要上了人类餐桌,就绝无生还的可能。但事实是,这条鲅鱼千古流芳地丝滑地游进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在庄严的法庭上被不厌其烦地反复提及。
一条已被肠胃多次超度且降解殆尽的鲅鱼通过鲜活的地方司法实践,演变成了指控薛某某涉黑的铁证。这条鲅鱼做梦也没有想到,死相这般惨烈的它能为中国刑事司法做出如此重大的贡献。
此外,本案诸多被害人、证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作证、伪证、诬告陷害等犯罪,如王某民、徐某琦、高某华、李某野、陈某成、李某玲、李某山、满某、于某、杨某、王某川、娜某、李某海、卢某国、卢某清、张某林、杜某兰等人。
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是,任何人都必然为自己的行为支付同等的代价。因此,针对以上人员的犯罪证据业已收集完毕,对其刑事报案程序也已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地走在大路上。
薛某某等人是有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在本案的指控中却被演化成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相关嫌疑人却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可谓颠倒黑白。这已不是一个法律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一个基本常识和事实判断的问题。
五、“潜伏”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
兰和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数十名被害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被申请出庭的所有人无一例外地毫无理由地明确拒绝出庭作证。开庭时,于某、徐某琦、杜某兰三名已被申请出庭却拒绝出庭的被害人悄然坐到了旁听席,被兰和律师当场“擒获”,随即被请上法庭接受调查。在法庭上,这三人被兰和律师问得漏洞百出、哑口无言,其陈述笔录被当庭证伪,且被当庭证实做了伪证。
于是,这三名被害人或在法庭上气急败坏、装睡咆哮、主动承认做了伪证,或私下托人向薛某某亲属表达歉意,说明自己也是被逼迫的,一再央求律师不要为难自己,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气短心虚,出尽了洋相。
戏剧的是,鉴于被害人在庭上的被动且尴尬的局面,专案组亲自发函,以案件敏感,需要保护被害人、证人为由,明确要求不要再传唤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更为戏剧的是,本案重要的被害人,热衷缠讼闹访,被当地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职业上访户李某野,拒绝出庭作证,但天天“卧底”法院旁听席,轮到法庭开始审理他作为被害人的案件的时候,却又逃之夭夭,决不拖泥带水。
“被害人”于某在庭上的表现亦可谓丑态百出:控诉薛某某并向薛某某索要巨额赔偿时,条清缕晰、振振有词;但被兰和律师问到实质性的具体事实和细节时,却装聋卖傻、老年痴呆。
于某、李某野等人的荒唐表现,刻画了本案被害人和证人的鲜活的众生相:在背后放冷枪做伪证,向办案机关指证薛某某犯罪事实以及追索赔偿款的时候,有如打了鸡血一样义愤填膺、同仇敌忾;但当要上庭真刀真枪地“直面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之时,却又集体出现打了鸡血之后的排异反应,仓皇地选择了逃避、隐身以及躺平装死。
六、不应“以人民的名义”去剥夺公民的权利
用大量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以及虚构的事实去指控薛某某,将其打入十八层地狱,且株连亲友。这对于一位艰苦创业数十年的民营企业家而言,显然是摧毁性和有失公正的。按照这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野蛮指控逻辑,天底下没有无罪的企业家,也没有可做的生意,中国所有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此外,公诉人始终在强调,“因为这是涉黑犯罪,所以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对此,我们有必要厘清公民和人民概念的关系问题。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所谓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中国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具有一国国籍是公民身份的唯一性的条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要你具有一国国籍,你就具有一国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不可剥夺的,除非你主动放弃。
具有公民身份就拥有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平等权、信仰权、人身权、监督权、经济权、教育权”等,其中最基础的就是平等权,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落实到具体法条就是《宪法》33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薛某某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最终被判决有罪成为一名罪犯,他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同样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因为薛某某被指控为黑社会犯罪,那么他在司法实践中就理所当然地被区别对待,低人一等。这是严重违法甚至违宪的。这是对基本法律原则的无知和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如果按照这样的指控逻辑,任何人只要给扣上黑恶势力的大帽子,那么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实质真实原则、证据合法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所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在所不论。于是,国家司法只能按照涉黑剧本按部就班地演绎,耗费巨大司法资源的审判成了一出闹剧,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和合议庭,四方主体仅是凑齐了一桌麻将而已。
扫黑除恶是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就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用严谨、理性、公正的司法彰显中央扫黑除恶战略部署的前瞻性、合法性和正确性。
但现实是,涉黑涉恶类案件被人为地高度政治化,普适性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通通让位于地方政治需求,审判形式化,司法过场化。此类案件在很多地方已被演变成一场场极具仪式感,劳民伤财的司法政绩秀,甚至被异化成不可触碰的逆鳞。
现实荒诞且沉重,抱屈者众,冤民相望于道,天下苦之。这是对中央扫黑除恶政策的恶意曲解,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某些人必然且已然地被这种恶意的曲解反杀得片甲不留。
近日,部级酷吏刘跃进被双开。曾因某涉黑大案,兰和律师与刘跃进隔空开火,言辞颇为激烈。为逼返某涉黑大案的外逃人员,刘跃进曾下令将其无辜的子女悉数抓捕,制造了刑事侦查的“人质门”事件。
彼时,刘跃进作为中央巡视组组长,亲自督办济南某知名企业家涉黑案,风声鹤唳、人人自危。兰和律师作为该案一号人物的辩护人,经常接到自上而下的各种形式的指令,被严肃告知该案的政治敏感性,务必讷言噤声、守住政治纪律云云。
颇为讽刺的是,不到一年时间,刘跃进被查,中纪委通报的第一条就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国家暴力机器不是私家枪械,否则这个世界不会有赢家,因为枪口的朝向,只是个时间问题。
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训表明,扫黑除恶不是作恶授权,不是某些人牟取私利、官商勾结、诛锄异己、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公然制造冤假错案的尚方宝剑和通行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无论多大的人物、多高的层级给薛某某案赋予了何等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使命,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都应该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地尽量做到客观公正。
对薛某某的追诉逻辑应该是“犯到哪里、办到哪里”而不是“办到哪里、犯到哪里”,要办案,不要办人,不能随意扣帽子,不能人为拔高,更不能做命题作文。
法不患严,而患不公。国家刑事司法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任何一点闪失乃至瑕疵,对于被告人和其家庭来讲,都有可能是灭顶之灾,难以承受之重。
所以,不负责任的侦查和公诉,对于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来讲,可能最终被解释为工作态度或工作方式的问题;但对于被告人和他们的家庭而言,就是倾家荡产,就是生离死别,就是上下几代人的无尽的灾难。
无论现实如何沉重,空间如何逼仄,我们读书人都要有读书人的风骨,我们法律人都应忠于法律人之职守。
我们要有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和历史的担当,要挺膺负责、拨乱反正,在有限的时空里奋发作为,不能任凭裹挟、助纣为虐,更不能人人心知肚明、个个身不由己。
我们法律人除了工作职责之外,还要有基本的是非判断、正确的价值取舍、理性的风险意识和良善的人性立场。因为,你所办理的案件,即是他人的人生。